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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明确“隐形变异培训”罚则

来源:光明日报 时间:2023-09-13
导读: 原标题:教育部明确“隐形变异培训”罚则 教育部近日颁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立规定则,明确了“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形式。《办法》将于10月15日起施行。 《办法》提出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总体要求。规定适用对象为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共同抵制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营造有利于学生成长成才的良好环

原标题:教育部明确“隐形变异培训”罚则

教育部近日颁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立规定则,明确了“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形式。《办法》将于10月15日起施行。

《办法》提出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总体要求。规定适用对象为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共同抵制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营造有利于学生成长成才的良好环境。

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负责人介绍,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民办学校)是民办教育促进法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一些“黑机构”搞恶性竞争,导致“劣币驱逐良币”,扰乱行业生态,损害家长和学生权益。

《办法》第十七条根据行政处罚法授权(第十三条),列明了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认定情形,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或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的,即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此外,《办法》第十八条明确了“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形式: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上述负责人介绍,未经审批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存在培训环境安全风险、培训内容危害风险、超标超纲违背教育规律风险、从业人员侵害学生风险、退费难风险等各种隐患,既容易损害家长权益和学生身心健康,又可能使全社会陷入“教育内卷”无益竞争的泥潭。

《办法》对多种情形明确依法从重处罚:属于中小学在职教师且培训内容为学科类校外培训;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被处理后两年内再次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等。

《办法》明确实施机关,划定管辖权限。规定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依法按照行政处罚权限实施,分别对线下、线上校外培训的管辖作出规定。同时,根据“双减”相关精神,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校外培训违法行为。

此前,多部门联合印发管理办法,公布了2022―2025学年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名单,各地也公布了管辖范围内的竞赛活动白名单,凡未列入白名单的均属违规举办的“黑竞赛”。

上述负责人表示,这类“黑竞赛”普遍存在收费高昂、管理混乱、质量低下、兜售奖项、牟取暴利等严重问题,不仅加重学生负担、影响校外培训治理成效、破坏教育生态,而且隐藏诈骗风险、侵害群众利益,必须依法予以治理。

《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校外培训机构擅自组织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的,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办法》明确处罚程序,提升执法水平,注重与行政处罚法等上位法的衔接,结合校外培训执法实际,明确立案结案标准、调查职权、听证告知情形、违法所得认定标准等,着力规范校外培训执法行为。(记者陈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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